小清说法醉撞电杆家中开庭

时间:2016-11-24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佚名 点击: 61 次

醉撞电杆家中开庭

林某,北白象桥下村人,今年35岁。年11月5日,林某几个朋友在乐清市盐盆街道一海鲜楼吃饭,邀请林某一起吃饭,林某应邀参加,席间喝了一些啤酒。当晚将近23时许,饭局结束,大家分散回家。林某朋友劝林某喝酒了不要开车回家,打的或找代驾回家。林某应付朋友说自己已经有代驾司机了,让朋友放心。

然而,林某并没有代驾司机,他仍开着车往回家路线开。途中,林某酒劲上来,开始迷糊起来,开着开着,林某居然开始打瞌睡。23时10分许,林某车辆冲出道路碰撞道路外侧和电线杆后坠入道路东侧的田里。而林某被摔出了车外。

事故对林某造成的损伤不轻,医疗证明书记载,L2椎体爆裂型骨折,L1/2脱位伴不全瘫,四条肋骨骨折,两肺创伤性湿肺伴两侧胸腔少量积液。现在林某仍只能躺在床上,不能坐起,更别说下地走路。法官了解情况后,为照顾林某实际需求,决定到林某家中开庭。

法官审理认为,林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,危及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当场判决,判处林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,并处罚金元。

危险驾驶罪

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: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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